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Donggu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nsp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我会发布《自律公约》,8月14日开始执行

发表时间: 2021-08-11 点击量: 1841

8月10日下午,我会召开第一届第四次理事、监事会议。考虑到疫情因素,本着能不聚集就不聚集的原则,会议在协会微信工作群召开,秘书处此前已将会议议题发到群中,各单位对于所要讨论的议题已经充分了解。

会议应到人数20人,实际网络签到19人,出席人数过半,符合我会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会议议题是讨论《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的具体条款和执行时间,参会人员经过热烈讨论,最后投票表决,通过了该公约,并决定从2020年8月14日开始正式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约立足于行业,并不仅仅针对会员单位。

全文如下:

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检测活动,维护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誉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有序的检测市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由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称本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东莞市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第二章 检测机构自律守则

第三条 检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守法、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准则;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为检测委托单位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业务,严禁挂靠、转包从中非法牟利。依法签订检测合同,不得搞同体检测、不得搞“阴阳”合同。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和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签定检测业务委托合同。

第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第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减少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或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采用不正当低价恶性竞争手段,不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参考收费标准(2020版)》(东检协(2020)2号)要求的取费办法及标准收取检测费用。标准中未列明的参数,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粤建检协[2015]8号)、《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执行。对于水利口的施工自检取费,双方可协商确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

第三章 检测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规范科学公正地出具检测报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坚持廉洁执业,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检测人员合格证。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在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收受委托方任何礼金。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具体操作执行本公约,特设立综合评分系统。凡是纳入东莞市住建局信用评分体系的检测机构,无论其是否加入本会,均纳入综合评分系统。未纳入市住建局信用评分体系但加入了本会的其他行业上中下游企业,亦纳入本系统。即该评分立足于行业,而非仅仅仅针对会员。

第十七条 所有机构的原始分值均为100分,其中60分为东莞市住建局计分,40分为本会计分。计分启动后,上不封顶,下不为负(最低0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计分启动后,按百分比折算计入,最终分值取整数。比如某单位在计分启动后,东莞市住建局加了10分,协会加了10分,则其综合评分为:10÷100×60+10÷100×40+100(原始分值)=110分。

第五章 加减分条款

第十九条 东莞市住建局对企业加减分,则在综合评分中同步折算加减。该条款从2020年8月14日开始与东莞市住建局同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本会与企业一年一签,企业表示认同遵守本公约的,第一年由本会加10分(折算之后为4分),第二年及之后每年加5分(折算之后为2分)。凡本会的会员单位,均视为认同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省、国家级相关表彰的单位,本会分别加20分、30分、40分(折算之后分别为8分、12分、16分。与其他单位共同获表彰的,亦在此例。以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加分)。2019年8月8日之后获得的相关表彰,均属于此条款的加分范畴。

第二十二条 以单位名义在东莞域内进行的爱心捐赠,本会按每5万元加10分计入(折算之后为4分。单次不足5万元的可累计至5万元再加分,捐赠实物的可折算成具体金额)。受赠单位须是东莞域内的合法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东莞慈善会、东莞红十字会。2019年8月8日之后的行为,均属于此条款的加分范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的单位,有确凿证据或虽无直接证据但相关单位无法自证未违反的,协会每次/例扣20分(折算之后为8分)。该条款从2020年8月14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某些企业行为东莞市住建局不加分,但属于本会上述加分范畴的,本会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对于同一事项,东莞市住建局加了分的,即便属于本会加分的范畴,本会亦不再加分。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对于东莞市住建局在例行检查、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活动中被扣分的单位,市住建局对其扣了分的,本会不再扣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第九条之外条款的,本会将建议东莞市住建局对违反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本公约能够充分执行,成立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称自律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单位构成。相关事项由自律委员会投票表决。本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会第一届第四次理事(监事)会议讨论通过,从2020年8月14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自律委员会。

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2020年8月10日